意见反馈

委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

2020-06-29 00:00:00

中港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志波先生(「于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于先生,57岁,先后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一月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完成法律专科及法律本科课程。于先生于二零一九年一月获得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先生于石化行业方面积累逾十年经验。于二零零七年一月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于先生曾担任大庆锦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席兼总经理。于二零零九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于先生曾担任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联谊」)董事。于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于先生亦担任大庆联谊主席。于二零一六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于先生曾担任大庆联谊副总经理。大庆联谊为一家石化公司,从事(其中包括)原油销售、石油加工及石油相关产品分销等业务。于先生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加入本集团,此后一直担任本公司业务贸易部副总裁。

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于济源先生的父亲。截至本公告日期,新华石油(香港)有限公司(「新华」)实益拥有本公司365,625,096股股份(「股份」),而新华由于先生拥有约34.92%权益。于先生因此被视作于本公司365,625,096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72%)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于先生亦为新华的一名董事。

于先生就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开始并于服务合约日期的第三週年当日届满,及其委任受本公司有关在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退任及膺选连任的适用规则及条文以及组织章程规限。根据该服务合约,于先生将有权收取酬金合共每年700,000港元,此乃根据其资历、经验、承担的职责水平、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经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推荐及董事会批准。于先生的薪酬须由董事会根据在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获赋予的权力不时检讨。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先生已确认(i)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ii)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iii)彼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及(iv)彼于过往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于先生获委任的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于先生加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