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新华石油(香港)有限公司(「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的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华认购股份及可能由富荣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新股(不包括除外股份);(ii)本公司与要约人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就延迟寄发综合文件联合刊发的公告(「五月公告」);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联合刊发的每月更新资料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文件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独立股东批准(其中包括)新华认购事项及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新华认购股份。此外,本公司已就新股及新华认购股份的配发、发行、上市及买卖自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取得有条件上市批准。待(如适用)新华认购事项先决条件达成及╱或获豁免后,预期新华认购事项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或前后完成。
股份拆细及股本削减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生效。预期股份合併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生效。由于在股份合併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将予纳入综合文件的资料,预期综合文件的寄发日期将延期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当日或前后的日期。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的规定,再次向执行人员申请,而执行人员表明其有意授出同意以将综合文件的寄发时间进一步延长至新华认购事项完成起计七日内的日期或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以较早者为准)。本公司及要约人将遵照收购守则于适当时候另行联合刊发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公告所披露,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由于目前本公司并无非执行董事,故本公司无法成立独立委员会,以就该等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该等要约向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意见。因此,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8,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建泉融资有限公司将主要负责就该等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该等要约向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意见。
该等要约仅在新华认购事项完成的情况下方会进行。新华认购事项须待(如适用)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所载的条件达成及╱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因此,该等要约未必会进行。本联合公告的刊发并非以任何方式表明该等要约将予进行。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