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新华石油(香港)有限公司(「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事项;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的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事项及授出特别授权。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新华认购事项须待该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于最后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下午五时正或之前达成,方告完成。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及要约人另行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以将新华认购事项的最后截止日期延期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除以上所述者外,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保持不变。
根据第二份认购协议,Noble认购事项须待该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于最后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第二份认购协议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下午五时正或之前达成,方告完成。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及Noble另行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以将Noble认购事项的最后截止日期延期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除以上所述者外,第二份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保持不变。
本公司及要约人将遵照收购守则于适当时候另行联合刊发公告。
该等要约仅在新华认购事项完成的情况下方会进行。新华认购事项须待(如适用)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所载的条件达成及╱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因此,该等要约未必会进行。本联合公告的刊发并非以任何方式表明该等要约将予进行。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