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及通函(「该通函」)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认购事项及授出特别授权。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通函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所告知,股东特别大会原定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6座19楼1905-07室举行。由于新华需要额外时间对本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审查,故董事会谨此宣佈,股东特别大会将延后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延期的股东特别大会」) 。延期的股东特别大会举行地点保持不变,仍然为香港九龙海港城港威大厦6座19楼190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