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新华石油(香港)有限公司(「新华」)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建议由新华认购新股;(ii)建议由Noble Pioneer Limted认购新股引致的关连交易;(iii)可能由富荣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新华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新股(不包括除外股份)及注销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及(iv)建议股本重组。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备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建泉融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公司)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以(i)就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第二份认购协议及授出特别授权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ii)就该等要约(尤其是该等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纳该等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委任建泉融资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已根据收购守则第2.1条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
有关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第二份认购协议及授出特别授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及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函件将收录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的通函内。有关该等要约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及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函件将收录于本公司及新华于新华认购事项完成后适时向股东联合寄发的综合文件内。
警告:该等要约仅在新华认购事项完成的情况下方会进行。新华认购事项须待第一份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所载的条件(如适用)达成及╱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因此,该等要约未必会进行。本公告的刊发并非以任何方式表明该等要约将予进行。
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其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