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披露 及 内幕消息

2019-03-04 00:00:00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本公告。

本公司收到来自禤张律师行(「H&C」)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本公司于三週内偿还尚未偿还法律费用及开销约1,802,545港元(「款项」)。H&C自二零一七年起获本公司委聘为其有关数宗法律案件的法律顾问。倘本公司未于三週内偿还该笔款项,H&C可对本公司提出清盘呈请。

本公司正就此事寻求法律意见,且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