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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盘呈请及委任临时清盘人之进一步更新

2019-01-22 00:00:00

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告(统称「过往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呈请及传票。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过往公告所界定者具备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订立偿付契据后,同意令(「同意令」)(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接获)已由(其中包括)巴比伦、苏先生、张先生及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订立。根据同意令,除其他事项外,呈请及传票经同意获撤回及中止,并无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