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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0-31 16:41: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

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6座19楼1905至19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罢免樊丽真女士作为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及其於

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担任之一切职务,於通过该本议案後即时生效」;

2. 「动议罢免邓有声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及其於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担任之一切职务,於通

过本决议案後即时生效」;

3. 「动议罢免由书面提议日期当日或之後,直至且包括紧接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前获委

任加入董事会的各董事之本公司董事职务,及其於任何董事会委员会担任之一切职

务,於通过本决议案时即时生效」;

4. 「动议透过完整删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第86(4)条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组织章

程」),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现有组织章程第86(4)条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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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识别

「须受本组织章程内任何相反规定的约束,股东可按照本组织章程召开和举行的任何

股东大会上,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特别决议案罢免该董事,尽管本组

织章程或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但不妨害上述任何协议下的任何损害赔偿

索赔)有任何规定,惟上述任何就罢免董事的目的召开的会议之通知应载有该意图的

说明,并於该会议举行前十四(14)天送达予该董事,而在该会议上,该董事应有权就

其被罢免的动议被聆讯。」(谨此强调)

修改为:

「须受本组织章程内任何相反规定的约束,股东可按照本组织章程召开和举行的任何

股东大会上,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普通决议案罢免该董事,尽管本组

织章程或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但不妨害上述任何协议下的任何损害赔偿

索赔)有任何规定,惟上述任何就罢免董事的目的召开的会议之通知应载有该意图的

说明,并於该会议举行前十四(14)天送达予该董事,而在该会议上,该董事应有权就

其被罢免的动议被聆讯。」(谨此强调);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

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

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

券及可换股债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须为任何其他授予董事之授权以外之批准,并授权董事於有关

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总数,除(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

据本公司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iii)於行使本公司

可予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时发行股份;(iv)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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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及(v)在上文(ii)及

(iii)所述授予或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购其他证券之权利之日期後,在行使上述购

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有关权利时,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价格及╱或可

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遵照该等购股权、认购权

或其他证券之条款或其预定之步骤而作出者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时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

当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

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等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本公

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

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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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

公司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

当日。」

7.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之情况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述给

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配发或有条

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总数,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邓有声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述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他人作为代表,代其

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只可代表股东所持之股份。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兹随附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其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

署,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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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识别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

为有效。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受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合资格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

司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樊丽真女士、张锦成先生、邓有声先

生及林清宇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学慧女士、胡静女士及吕佳莲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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