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一七年年报」),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审核保留意见-有关持续经营之多项不确定性
诚如二零一七年年报所披露,本公司之核数师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数师」)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发出一份无法表示意见(「审核保留意见」),此乃由於如下列所载之多项不确定性,而该等不确定性可能令本集团持续经营之能力存疑:
(i)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本公司拥有人摊占亏损净额约352,000,000港元,而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流动负债净额约58,000,000港元。该亏损状况以及本公司继续利用短期贷款以偿还其其他短期贷款或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持续出现;及
(ii) 於二零一七年年报之刊发日期,就向本集团提供新资金之认购事项会否落实仍为未知之数。
董事认为,审核保留意见并无对财务报表造成任何影响。诚如二零一七年年报之独立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2.1所披露,财务报表已按照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以及上市规则规定之适用披露所编制。经考虑审核保留意见,财务报表於各方面亦符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适用披露规定。此外,财务报表乃假设本公司持续经营编制,并於可预见将来(即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持续经营,惟受多项不确定性所限制。
於二零一七年年报之刊发日期,董事会认为(i)认购事项将会落实;及(ii)根据30,000,000港元贷款协议,本公司将自北方石油取得一笔为数30,000,000港元之额外短期贷款。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会认为本集团将有能力持续经营,惟核数师认为上述之认购事项及额外短期贷款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同意核数师所发出之审核保留意见。彼等亦已审阅财务报表,并同意董事会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财务报表。
本集团之财务状况
就解决审核保留意见以及於终止认购协议及30,000,000港元贷款协议後,董事会采纳若干措施以降低流动性及财政压力,并改善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i) 本公司正物色各类融资选择,包括但不限於延长到期短期贷款;获取额外短期贷款以及为增资而发行新股。具体而言,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本公司已就解决其资金需求积极与潜在投资者会面及磋商;及
(ii)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北方石油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北方石油同意将25,000,000港元贷款之还款日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作出进一步公告,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更新有关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