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方)与北方石油有限公司(「北方石油」,作为贷方)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提供25,000,000港元之贷款(「贷款」)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
於本公告日期,已自贷款合共提取25,000,000港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及北方石油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北方石油同意将贷款还款日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除延长上述还款日期外,贷款协议所有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及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