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6座19楼1905至1907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有关董事之详情载於本通函)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委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须为任何其他授予董事之授权以外之批准,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总数,除(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iii)於行使本公司可予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时发行股份;(iv)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及(v)在上文(ii)及(iii)所述授予或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购其他证券之权利之日期後,在行使上述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有关权利时,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价格及╱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遵照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条款或其预定之步骤而作出者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等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C)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A及B项决议案之情况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B项决议案所述给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董事根据上文第A项决议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总数,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之授权文件(如有),无论如何必须尽快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为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之名单,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
4.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其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限於就有关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股份投票。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一名股东於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6. 大会上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