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有关(其中包括)意向认购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意向认购之状况
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告中所披露,本公司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已落实正式协议之条款,惟本公司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或透过北方石油有限公司)尚未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待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内部批准後,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北方石油有限公司)将尽快订立正式协议。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告,当中载有上述讨论之进展,直至刊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要约之意向落实或决定不进行要约的公告为止。本公司将适时或按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本公告所述之任何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将会完成,而讨论未必会导致就股份作出要约(定义见收购守则)。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