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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盈利预警

2018-02-09 18:29:00

本公告由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之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本集团对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审阅,预期本集团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溢利净额约134,0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录得亏损净额约不少於370,000,000港元。该预期亏损主要由於融资成本增加及本集团无形资产减值所致。

董事会谨此说明,上述资产减值不会对本集团的现金流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正在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定稿,而本公告仅基於本公司现时可获得之资料作出初步评估。本集团之业绩及表现之详情将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时予以披露。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刊发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等先前公告所载列及界定之意向认购。本盈利预警构成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之盈利预测,并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10.4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其核数师或顾问会计师作出报告。由於本公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当中规定本公司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本盈利预警)作出。鉴於本公司刊发本公告时之时间所限,本公司谨此提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本盈利预警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之标准。

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一般要求盈利预测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予以申报,而相关报告将载入向本公司股东寄发之下一份文件内。然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底前刊发,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将载入向本公司股东寄发之下一份文件内,随後将不再就盈利预测作出报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本盈利预警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之标准,因此,於依赖该预测以评估意向认购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