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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之公告

2018-01-30 19:02:00

本公告乃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有关(其中包括)意向认购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所释意者具有相同涵义。

意向认购之状况

本公司谨此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已落实正式协议之条款,惟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订立正式协议。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北方石油有限公司)拟於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之禁售期结束後订立正式协议,该禁售期目前正生效直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之建议刊发日期(包括当日),於该禁售期期间,本公司董事不可买卖本公司任何证券。

此外,本公司获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告知,北方石油化工(集团)透过北方石油有限公司目前仍正就意向认购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可能触发之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进行资金安排。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告,当中载有上述本公司将予作出之讨论之进展,直至刊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要约之意向落实或决定不进行要约的公告为止。本公司将适时或按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本公告所述之任何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将会完成,而讨论未必会导致就股份作出要约(定义见收购守则)。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