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有关该呈请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释意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由於本公司已全面解决有关该呈请之事宜,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取得高等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授出撤销该呈请之指令。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