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有关(其中包括)(i) Razor-Sharp Investments Limited针对本公司之申索行动;及(ii)该呈请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释意者具有相同涵义。
(1) 搁置申索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Razor-Sharp Investments Limited(「RazorSharp」)透过高等法院以各方传票之方式就该申索达成友好和解,据此,本公司须向Razor-Sharp支付为数25,208,333.33港元另加利息。
该申索须予搁置,条件是本公司遵守上述各方传票所载之还款条款。倘本公司违反各方传票中之还款条款,该申索将予恢复。
(2) 撤销清盘呈请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呈请人与本公司透过高等法院以各方传票之方式就该呈请达成友好和解,据此,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支付为数20,100,000港元另加利息(「和解金额」),且该呈请须於全数支付和解金额後撤销。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