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撤销清盘呈请
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有关(其中包括)针对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清盘呈请(「该呈请」)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释意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呈各方传票,申请在就该呈请中呈请人之申索达成最终和解後撤销该呈请,理据是本公司有充足资金偿还结欠呈请人之债务。各方传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於高等法院展开聆讯。
(2) 有关另一名债务人申索之进一步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收到来自Razor-Sharp Investments Limited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申索陈述书(「该申索」)。
有关该申索之法律程序仍尚待该呈请之聆讯结果。
当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知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