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有关(其中包括)针对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清盘呈请(「该呈请」)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释意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提供以下有关该呈请之进一步资料:
1. 该呈请之呈请人Frontie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呈请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提交该呈请,其声称本公司未能履行其於本公司与呈请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订立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之义务,以根据贷款协议偿还其结欠呈请人之债务。
2. 该呈请以指称本公司无力偿债及未能偿还其於贷款协议项下之债务为依据。然而,本公司认为,该呈请所述之事实并不真确,且有关指称乃以对贷款协议相关条款之误会或误解为依据。本公司谨此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具有充裕资金悉数偿还其债务。
3. 本公司一直就该呈请寻求法律意见以讨论必要行动。本公司亦正与呈请人进行磋商,并将尽其最大努力以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之条款达成和解。尽管於本公告日期尚未达成和解,惟董事会对该呈请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呈请聆讯前,撤销及达成和解态度乐观。
4. 本公司将於寻求进一步法律意见後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布,以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
清盘呈请之潜在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 条之规定,「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後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因此,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提出清盘呈请後,於其後作出的股份转让或会在法庭并无根据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及规例发出认可令之情况下失效。本公司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刊发之通函所知悉,当进行清盘呈请及基於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的转让限制及股份转让的不确定性,就任何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向参与者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就本公司股份暂停提供实物股票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就已存入香港结算但尚未过户并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的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有权从该参与者的股份账户中记减相应股份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於清盘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相关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时结束。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