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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有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之公告之澄清公告及内幕消息

2017-08-29 22:48:00

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有关意向认购之公告(「该公告」)。本公司刊发本澄清公告旨在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有关意向认购之进一步资料。除另有释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就意向认购订立谅解备忘录。於本公告日期,北方石油化工集团由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立先生及联合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拥有其已发行股本60%、34%及6%。据本公司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识及确信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及其最终受益人各自为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谨此澄清,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就意向认购之条款(包括但不限於意向认购新增发股份之确实数量)及订立正式协议之时间表之讨论仍在进行及处於初步阶段。

收购守则之涵义

然而,倘意向认购落实,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可能认购将占本公司已扩大发行股本的55.0%,并於完成认购後成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由於该意向认购(如进行)可能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动,除非已从执行人员取得收购守则26.1之豁免(「收购守则26.1豁免」),否则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须就本公司的所有股份(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已经拥有或同意将予认购之股份除外)作出强制性无条件全面收购。

就此而言,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拟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董事(或彼之任何代表)(「执行人员」)就与签署正式协议(如有)後配发及发行意向认购新增发股份有关之收购守则26.1豁免作出申请。收购守则26.1豁免(如获执行人员授出)将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司独立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已知会本公司,倘未获授予清洗豁免或清洗豁免之条件未获达成,北方石油化工集团目前拟保留权利豁免清洗豁免之条件。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董事会确认,该公告之所有资料维持不变。

遵守收购守则12.1

本公司确认,由於本公司与其合规顾问沟通有误及无心之失,该公告於刊发前并无送交执行人员给予意见,因此,本公司并无遵守收购守则12.1。

本公司谨此声明,本澄清公告已遵守收购守则12.1有关向执行人员呈交文件徵求意见後方可刊发之规定,而本公司将尽力确保於日後遵守收购守则之规定。

每月更新资料

根据收购守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告,直至刊发根据收购守则3.5作出要约之意向落实或决定不根据收购守则进行要约的公告为止。本公司将适时或按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布。

遵照收购守则3.8之交易披露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i)3,245,519,752股股份;及(ii)可转换为99,610,000股股份之购股权。除上文所述者外,本公司并无其他类别证券、衍生工具、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

本公司之各联系人(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包括持有本公司之相关证券5%或以上之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22披露彼等就本公司相关证券之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之任何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将会完成,而讨论未必会导致就股份作出要约(定义见收购守则)。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