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有关Frontier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法定要求偿债书之公告,其要求本公司偿还总额约2,000万港元。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收到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有关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之呈请,指称本公司可能因无力偿债及未能偿还其债务而根据《公司条例》被高等法院清盘。
董事会谨此澄清,本公司有力偿债并具有充裕资金悉数偿还其债务。本公司正就有关事宜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