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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及上巿规则第13.09条规定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份内部消息条文的公告

2017-08-24 22:52:00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份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第3.7条(「收购守则」)规定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签订谅解备忘录。据此,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意向认购新增发股份(认购後将占本公司已扩大发行股本的55%)(「意向认购」)。

谅解备忘录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尽识及确信北方石油化工(集团)及其最终受益人各自为独立第三方。

谅解备录主体事项: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意向认购新增发股份(认购将占本公司已扩大发行股本的55%)。

代价:

意向认购股份之代价须待双方再协商约定。有关约定的代价将载於正式协议内。

谅解备忘录具约束力之影响:

谅解备忘录(除与机密性、约束力影响、管辖法律及纠纷解决有关之条文外)并不具法律约束力。

一般事项

谅解备忘录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订立正式协议,而据此所拟进行之交易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完成。倘意向认购得以落实,根据上市规则,可能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此另行刊发公告。

至今为止,本公司并不能确定意向认购将落实成为可信要约。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於交易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主板上巿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式协议」 指 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就意向认购而订立之正式股份认购协议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上巿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巿规则

「主板」 指 联交所主板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