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6楼361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 省览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 重选退任董事(有关董事之资料详情载於本通函)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之酬金。
. 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述决议案(无论有否经修订)为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行使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公司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b) 於任何其他授予董事之授权以上,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除(i)根据配售新股;(ii)根据公司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iii)公司可予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而配发股份;(iv)根据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及(v)在上文(ii)及(iii)所述授予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发行其他证券之日期後,在根据上述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而行使有关权利时,可认购公司股份之价格、及╱或可认购公司股份之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遵照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条款或彼等预定之步骤而作出者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除本决议案(b)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行使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回公司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C)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A及B项决议案之情况下,将公司根据上文第B项决议案所述给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公司股份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第A项决议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公司股本总面值,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