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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6-03-31 17:09:00

1. 组成

1.1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根据本公司董事 (「董事」) 的董事会 (「董事会」)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成立。

1.2 为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关於企业管治的新上巿规则,此新的职权范围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经董事会议决采纳及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修订。

2. 成员

2.1 审核委员会应仅包括非执行董事。

2.2 审核委员会应包括至少三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下的规定须为具有适当资专业资格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非执行董事。大多数的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审核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4 本公司现时负责审计账目的核数公司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a) 其终止担任核数公司合夥人之日期;或 (b) 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之日期(以较迟之日为准)。

3. 出席会议

3.1 会议应由公司的财务总监、具有会计/财务职能的人士之代表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出席。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拥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3.2 公司秘书或其提名人应担任审核委员会秘书。

3.3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为审核委员会的秘书。

4. 会议

4.1 审核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如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所需,应召开额外会议。

4.2 审核委员会应至少一年两次与核数师召开没有执行董事会成员出席的会议。如外聘核数师认为需要,也可要求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5. 会议纪录

5.1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审核委员会秘书保管,该会议纪录应给予董事会所有成员传阅,并应在任何董事提供合理的通知後,在任何合理时间开放给董事查阅。

5.2 会议纪录的草稿及最终稿应在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供其提出意见及留存记录。

5.3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以充足详细程度记录董事会审议的事宜及达至的决定,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或所表达的异议观点。

6. 授权

6.1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任何活动的调查。其获授权向被指示配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的任何及所有员工寻求其要求的任何资料。审核委员会也获全面授权且无限制地查阅其要求所有本公司的账册和账目。管理层应负有义务及不时向审核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使其在知情情况下作出决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为完整及可靠的。

6.2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取得外界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确保在委员会视为必需的情况下,有具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参与。

6.3 如董事会反对审核委员会对选择、委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的意见,本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纳入审核委员会的声明以解释其推荐的原因及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的理由。

6.4 审核委员会应获提供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7. 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应:

7.1 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推荐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并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和聘用条款,以及处理其辞职或罢免的任何问题;

7.2 根据适用的标准审议和监察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及核数程序的有效性。审核委员会应在开始核数前与核数师讨论核数的性质和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以及在涉及超过一家核数公司时确保协调顺利;

7.3 制定并执行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就此目的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拥有或管理的任何机构或知悉所有相关资料的合理及知情的第三方会合理地视任何机构为作为核数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上的一部分。审核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识别并推荐需作出任何行动或完善之任何事宜;

7.4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报和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 的完整性,以及审阅其中所载财务报告的重大判决。在提交予董事会前审阅上述报告时,审核委员会应尤其集中於:

(i) 会计政策和实务的任何改变;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核数引起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4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上巿规则及关於财务报告的其他法律规定;

7.5 就上文第7.4款而言:

(i)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保持联络,而审核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两次与本公司的外聘核数师举行会议;及

(ii)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 (或可能需要於)报告和账目中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应审慎考虑本公司的合资格的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事宜;

7.6 讨论中期及年终核数所引起的问题及提出的保留事项,以及核数师希望讨论 (如有需要,管理层应缺席) 的任何事宜;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的监督

7.7 向董事会推荐审核委员会职责的任何适当的伸延和改变;

7.8 审议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7.9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具有有效的制度。此讨论应包括职工的资历和经验、培训计划及本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职能方面的资源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按董事会授权或主动研究对内部监控事宜的主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上述结果的回应;

7.10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本公司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7.11 如内部核数职能存在,将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协调,以及确保内部核数职能获提供充足资源及在本公司内拥有适当的地位,并审议及监察其成效;

7.12 审议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和实务;

7.13 审阅外聘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议核数师向管理层提出的关於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制度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7.14 确保董事会就外聘核数师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提出的问题提供及时的回应;

7.15 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汇报本职权范围载列的事宜及审核委员会在相关年度内的工作和发现;

7.16 在董事会议决采纳前,审阅本公司纳入年报内的内部监控制度声明;

7.17 审议本公司所设定让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的可能不当情况表达关注的安排。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以对上述事宜进行公平和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7.18 担任监督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之主要代表机构;及

7.19 考虑董事会界定的其他议题。

8. 汇报的责任

8.1 审核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於审核委员会会议後的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核委员会主席应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审核委员会的结果、决定及建议。

8.2 审核委员会的主席,或如审核委员会的主席缺席,则审核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 (或如其未能出席,其正式委任的代表) 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