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新闻稿 (「该新闻稿」) 有关联交所上市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 之相关决定。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新闻稿具有相同涵义。
上诉委员会决定批评本公司及有关现任和前任董事 (「有关人士」)。东方明珠留意到,联交所在该新闻稿里陈述,“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和有关人士有误导市场的意图,因此将由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公开谴责降低至对公司和有关人士的公开批评。”
经谘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东方明珠和有关人士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认为作出该决定的理据并不公平合理。本公司认为二零零九年进行配售股份时的第二批配售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用,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无须将该等资料披露予公众,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同时,在整个配股过程中,东方明珠和有关人士已真诚地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
东方明珠谨此表明,本公司和有关人士曾考虑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但考虑到要牵涉很多资源和时间,本公司和有关人士最终决定尊重和接受上诉委员会的批评以及有关决定及取消进一步的法律诉讼行动,以集中精力拓展业务,这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东方明珠董事会认为,经过长达一年的纪律聆讯过程,本公司管理层获得了经验,有利於未来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司管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