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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1) 非执行董事辞任; (2) 委任执行董事 及 (3) 授出购股权

2013-04-10 21:12:00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

(1) 陈平先生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和特别委员会成员;

(2) 周里洋先生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3)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授出可认购本公司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共111,100,000股之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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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行董事之辞任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宣布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陈平先生(「陈先生」) 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和特别委员会成员,因其需要投放更多时间及精力处理其他业务。陈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就陈先生於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致以衷心谢意。

委任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周里洋先生(「周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周先生,54岁,由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一年出任东方明珠执行董事,在此之前曾於中信嘉华银行、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多间香港及美国的上市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担任管理职务逾10年,涉及能源、金融、基建、电子商务、物流及医药等众多领域,在公司管理、企业并购、投资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周先生拥有超过10年在中国政府和商贸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周先生持有美国巴尔底摩大学工商/金融硕士学位和中国中南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周先生自二零一一年六月起担任本公司主席助理一职。

除上文披露外,周先生於获委任日期并没有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位,亦没有在过去三年拥有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职务。於本公布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条中本公司股份权益,周先生拥有本公司3,600,000股份及6,000,000股仍未行使之购股权。

周先生及本公司之间已订立正式之服务协议。周先生之任命将受本公司之组章程规范,彼将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此外,根据百慕达法例,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决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解除周先生职务。周先生将享有董事袍金每年1,560,000港元,此乃参考其职位及职责厘定。彼亦有权於遵守上市规则下收取认股权证及酌情年终花红。

法院颁令

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法院颁令」),内容有关要求周先生一年内,不应该、或不应继续担任任何香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董事或参与管理,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法院颁令及相关事件之详细情况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公告内披露。

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周先生已确认概无其他资料须依香港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 (h)至(v) 条作出披露,亦不知悉任何有关彼等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周先生已接受并遵从法院颁令之细则,董事会相信周先生能够以其诚信及专业履行本公司董事职务,并深信有关委任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授出购股权

此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06A 条之规定作出。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可认购本公司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合共111,100,000股之购股权(「购股权」)。购股权须待承授人接纳後始可作实。有关已授出购股权之详情载述如下:

授出日期: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已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 各份购股权赋予购股权持有人权利於购股权获行使时按行使价每股股份0.52 港元认购一股新股份

已授出购股权数目: 111,100,000 份购股权

股份於授出日期之收市价: 每股0.50 港元

认股权之有效期: 为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是次授出之合共111,100,000 份购股权当中,本公司董事获授予66,500,000 份购股权,详情如下:

承授人 授出购股权数目

执行董事:

黄煜坤先生 9,500,000

穆罕默德.阿贾米先生 10,000,000

罗永德先生 10,000,000

黄晓东先生 10,000,000

周里洋先生 10,00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群先生 7,000,000

陈筠柏先生 5,000,000

袁秀英女士 5,000,000

购股权之行使价由董事厘定,惟不得低於以下之较高者:(i)本公司股份於购股权要约日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收市价;(ii)本公司股份於紧接要约日期前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之平均收市价;及(iii)本公司股份於要约日期之面值。

本公司相信授予购股权给董事及员工,可激励管理层及员工以鼓励彼等对本公司之努力及作出贡献,亦可令彼等分享本公司发展之成果,此符合本公司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