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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石油(1)更换董事;(2)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之组成变动及(3)澄清公告

2013-03-22 20:00:00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

(1) 希拉尔.阿尔布塞廸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2) 林家威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成员;

(3) 俞建萌先生及王浵世先生分别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起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之成员;

(4) 陈筠柏先生及袁秀英女士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之成员;及

(5) 林群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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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之辞任

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宣布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希拉尔?阿尔布塞廸先生(「阿尔布塞廸先生」) 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因其需要投放更多时间及精力处理其他业务。

阿尔布塞廸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 (「股东」) 垂注。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辞任、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委员会之组成变动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林家威先生 (「林先生」) 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主席及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和特别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 之成员,俞健萌先生 (「俞先生」) 及王浵世先生 (「王先生」) 分别於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之成员。

林先生、俞先生及王先生的辞任因其需要投放更多时间及精力处理其他业务。彼等同时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等辞任的任何事直须提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就阿尔布塞廸先生、林先生、俞先生及王先生於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致以衷心谢意。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之成员

董事会欣然宣布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陈筠柏先生 (「陈先生」) 及袁秀英女士 (「袁女士」) 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之成员。

陈先生,56岁,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亦为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公司秘书公会会员。彼持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陈先生现为数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顾问,就企业管治事务向该等公司提供意见。於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一年期间,陈先生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任为人事登记审裁处之审裁员。彼为节能及环境关注联盟之荣誉秘书及常务理事。陈先生现任瑞丰石化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股份代号:8096)) 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自本委任日期起过往三年内并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而除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外,彼现时亦无於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除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陈先生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本公司或其相关法团的股份及/或相关股份权益。

陈先生与本公司已签订委任函,并据此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陈先生将享有董事袍金每年300,000港元,此乃参考其职位及职责厘定。彼亦有权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下收取认股权证及酌情年终花红。

陈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中列明有关董事独立性的准则。

袁女士,47岁,为香港执业律师,拥有逾二十年的丰富法律执业经验,现为谢袁丁王律师行合夥人。袁女士於一九八九年毕业於香港大学,为法律学士,曾於城市大学及公开大学兼职法律学讲师。

袁女士亦参与多项公共服务,曾任监护委员会常驻成员及惩教署储蓄互助社法律顾问,并曾任永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621) 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零年六月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袁女士自本委任日期起过往三年内并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而除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外,彼现时亦无於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除担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外,袁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袁女士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本公司或其相关法团的股份及/或相关股份权益。

袁女士与本公司已签订委任函,并据此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袁女士将享有董事袍金每年300,000港元,此乃参考其职位及职责厘定。彼亦有权於遵守《上市规则》下收取认股权证及酌情年终花红。

袁女士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中列明有关董事独立性的准则。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与有关陈先生及袁女士委任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

董事会认为,陈先生拥有专业会计师之经验,袁女士拥有专业律师执业经验,彼等成为董事会新成员,将会扩展董事会之专业知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

董事会深具信心,在本公司管理团队及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东方明珠的未来发展将稳健地步向光明及成功。

委任薪酬委员会主席

林群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

澄清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有关盈利预警之公告 (「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定义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本集团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