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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创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08-01-30 16:44:33

兹通告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号19楼1908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确认、追认及批准本公司及东日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人)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以每股认购股份1.00港元之价格认购本公司股本中77,456,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认购股份」)(「认购事项」)而签立及订立之认购协议(「该协议」,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认购事项及本公司履行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授权本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或签立该等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约以及进行及采取彼等认为必须或合宜之其他事宜及一切行动,以使该协议生效,及在任何董事酌情认为必要、适当或权宜的情况下,完成及对该协议所拟进行之交易作出改动。」

2.「动议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组成其一部份)所载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批准後,批准东日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获豁免因认购事项(定义见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组成其一部分)所载第1项决议案)完成而须就彼等尚未拥有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条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之责任。」

3. 「动议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组成其一部分)所载第1项及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批准及成为无条件及生效後,授权董事于认购事项(定义见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组成其一部分)所载第1项普通决议案)完成时,根据该协议(定义见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决议案亦组成其一部分)所载第1项普通决议案)之条款向东日发展有限公司(或其他东日发展有限公司可能提名之一名或多名人士)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77,456,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

4. 「动议藉增设5,400,000,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 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300,000,000港元( 包括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增加至3,000,000,000港元(包括6,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股份),而每股新股份于发行时将在各方面与本公司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其股份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等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限于按联名股东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于股东名册之排名首位或排名较高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股份投票。

4. 填交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一名股东于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5. 于大会上就决议案第 项至第3项进行投票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黄坤先生、陈耀强先生、张国裕先生、周里洋先生、郑英生先生及袁伟明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志雄博士、冯庆炤先生及黎士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