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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创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08-04-30 11:10:23

兹通告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号19楼1908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有关董事之资料详情载于本通函)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述决议案(无论有否经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b) 于任何其他授予董事之授权以上,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本公司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除(i)根据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股份;(iii)本公司可予发行之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而配发股份;(iv)根据本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及(v)在上文(ii)及(iii)所述授予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发行其他证券之日期後,在根据上述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而行使有关权利时,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价格、及╱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数目出现任何调整,而该项调整乃遵照该等购股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之条款或彼等预定之步骤而作出者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除本决议案(b)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当日。」

(C)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A及B项决议案之情况下,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B项决议案所述给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第A项决议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增加之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3. 随附奉之代表委任人或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印公司印章或由获正式授权之人员、授权代表或其他正式获授权人士签署。

4. 填交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其股份于任何大会上投票,犹如彼等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限于排名首位或排名较高(或视情况而定)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次序乃按联名股东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于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厘订。

6.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之代表或其他人士签署。截至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黄坤先生、陈耀强先生、袁伟明先生、张国裕先生、周里洋先生及郑英生先生;而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董志雄先生、冯庆炤先生及黎士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