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2)
延迟寄发关於
主要及关连交易之通函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将通函寄发时间延迟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或之前。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就(其中包括)主要及关连交易发表之公
布(「该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定义者具相
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及第14A.49条,本公司须於该公布发表後21日内(即应为二
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由於申报会计师需要
额外时间编制载入通函之财务资料,包括广州东明集团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本集团
之备考账目、债项资料及营运资金状况,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延迟通函寄发时
限。按本公司与申报会计师所协定,预期通函将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或之前
寄发予股东。
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聘为独立财务顾问,以便就东明收购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黄煜坤先生(别名:黄坤)、林锡忠先生、陈耀强先生
、张国裕先生、周里洋先生及郑英生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冯庆彪医生;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安华博士、林家礼博士及杨岳明先生。
承董事会命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坤
香港,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