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Pearl Oriental Innovation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2)
公布
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就(其中包括)迪辰集团违反其根据认购协议提
供之保证,向迪辰集团发出传讯令状。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兹提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及於二零零
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分别发出之通函(「通函」)及公布(「该公布」)。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及该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作为认购协议内一项条款及条件及该责任,招商迪辰集团有限公司(「迪辰集团」
)须於完成时提供十亿股股份(或2,000万股每股面值0.50港元之合并股份)作为
担保物,以便於迪辰集团根据认购协议提供之保证有任何违反带来经济损失(如有
)情况下,向本公司作出赔偿。
由於迪辰集团仍未履行认购协议项下之该责任,本公司遂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
日就(其中包括)迪辰集团违反其根据认购协议提供之保证,向迪辰集团发出传讯
令状。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之判决结果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营运带来任何重大影
响。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对迪辰集团采取之上述法律诉讼之进展另行发表公布。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六名执行董事,即黄煜坤先生(别名:黄坤)、林锡忠先
生、陈耀强先生、张国裕先生、周里洋先生及郑英生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为冯庆
彪医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安华博士、林家礼博士及杨岳明先生组成。
承董事会命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张国裕
香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