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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东方明珠创业<00632> - 公告及复牌 (01)

2007-03-02 09:32: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说明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中信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Pearl Oriental Innovation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2)

须予披露交易-

就发展石油开采业务

成立合营公司、

发行新股份

恢复股份买卖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

南华融资有限公司

合资并购协议

董事欣然宣布,本公司与中信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订

立合资并购协议,据此,将成立合营公司以发展石油开采业务。

本公司将出资60,000,000港元作为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而合营夥伴将出资

40,000,000港元作为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因此,合营公司之总注册资本将为

100,000,000港元,而合营公司於完成後将成为本公司持有60%之附属公司。此外,

根据合资并购协议,本公司将发行8,000,000股新股份予合营夥伴,以作为发展采

油业务之一次性行销及顾问费用。代价股份将根据特定授权而发行及配发,而授出

特定授权须经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成立合营公司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

将於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i)成立合营公司之进一步资料及根

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ii)就批准授出特定授权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

会之通告之通函。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

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

复股份买卖。

合资并购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本公司

中信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营夥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控权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合营夥伴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合并收购,及天然资

源(如黄金)的开采。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合营夥伴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乃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主要条款:

合营公司: 环球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待

完成後,环球资源将由本公司与合营夥伴按下文详述的方式共同拥有。

注册资本及出资: 环球资源的注册资本将为100,000,000港元,由

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港元的股份构成。注册资本总额其中60,000,000港元将会

由本公司出资,余下40,000,000港元将由合营夥伴出资。据此,待完成後,环球资

源将由本公司拥有60%并由合营夥伴拥有40%。环球资源将成为本公司占60%的附属

公司,其财务账目将综合计算於本集团的财务账目内。

本公司将以现金就其所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有关出资将透过本集团

内部资源及/或藉配售新股份筹得的资金支付。截至本公布日期,尚未敲定藉上述

融资方法筹集的实际金额及股份配售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

合营夥伴将以现金就其所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资。

除上述之注册资本份额外,本公司於合营公司概无其他资本承担,亦尚未

厘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

重点合作条款: 合资并购协议的订约方同意,主要透过合营公司发展及收

购中国的新开发油田,并推动中国和海外的潜在石油开采项目。

本公司和合营夥伴亦拟通过合营夥伴与中国驰名大型石油企业的现有业务

连系,巩固彼等与该等大型石油企业的关系和合作。根据合营夥伴拥有股权并可能

会注入合营公司的现有采油项目推测,预计於完成後两年内,合营公司的每年产油

量将达到或超逾500,000吨(约相当於365万桶)。

本公司将发行8,000,000股新股份(分别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及本公

司经代价股份扩大後的已发行股本约2.32%和2.27%)予合营夥伴,作为发展采油业

务的一次性行销及顾问费用。代价股份将根据特定授权发行及配发,其授予须待股

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根据:(i)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即股份暂停买卖前一天)股份在联

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2.9港元;及(ii)由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

十三日(包括首尾两天)(即紧接及截至股份暂停买卖前之最後十个交易日)股份

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2.736港元计算,代价股份的总市值分别约为

23,200,000港元及21,888,000港元。根据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零七年二

月二十三日(包括首尾两天)(即紧接及直至股份暂停买卖前之最後五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