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投资事项一旦落实,根据上市规则,预期可能投资事项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
要交易。就此而言,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遵守申报、披露及/或股东批准之规定
。
本公司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经营仓储服务、提供物流及有关服务以及中国物流相关地产投资,
并透过其联营公司,投资於能源及天然资源行业。
进行可能投资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一直於能源及天然资源行业中进一步物色投资良机,以拓展本集团之业务及
为股东争取最大回报。由於铜矿项目之探明铜储量及银储量分别约为600,000吨及
380,000吨,加上经参考现时市价後,其估计矿藏价值超过44,000,000,000港元,
本公司之管理层认为,铜矿项目为一项规模庞大之投资项目,拥有巨大之开采及开
发潜力。预期可能投资事项将成为本集团未来发展之良机。
可能投资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可能投资事项可能会或可
能不会进行。可能投资事项一旦落实,其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股东及投
资者於买卖本公司之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署任何正式协议,本公司将就可能
投资事项另行作出公布。
须予披露交易之状况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宣布,中信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通
商」)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订立合资并购协议(「合资协议」)。
於本公布日期前,据若干报章报导(内容有关合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国
中信集团(中信通商之最终控股股东)不会批准该项交易,与本公司现时之理解并
不一致,并可能成为股价敏感资料(「资料」)。基於上述情况,本公司因而於二
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要求,并正等待中信通商就澄清上述事宜之回覆。据本
公司了解,中信通商已着手处理上述事宜,且倘本公司收到中信通商之回覆,而本
公司认为乃属须向股东及公众披露之重大事宜时,本公司将另行作出公布。
据本公司了解,合资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已获中信通商之董事会完全批准。此时
,董事认为,合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属无条件,惟其未能於股东特别大会上
获得股东之批准则另作别论。本公司仅等待就发行代价股份而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上获得股东之批准。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之公布之澄清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刊发之公布(「4.1.07公布」)。
本公司董事仅此澄清载於4.1.07公布之资料。本公司之4.1.07公布应包括本公司执
行董事袁伟明先生之年龄。袁伟明先生之年龄为61岁。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於联交所暂停
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时三
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代价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合资协议将向中信通商发行之
8,000,000股新股份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哈密焱鑫」 指 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公司,其为英特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 本公司与英特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订立
之谅解备忘录,当中载有可能投资事项之初步条款
「可能投资事项」 指 本集团於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可能投资
事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时
正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六名执行董事黄煜坤先生(别名:黄坤)、陈耀强先生、
张国裕先生、周里洋先生、郑英生先生及袁伟明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冯庆彪医生
;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安华博士、林家礼博士及杨岳明先生组成。
承董事会命
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