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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3-07-14 00:00:00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港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林淑怡女士(「林女士」)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下文载列林女士的履历详情。

林女士,47岁,自二零零八年起创立酒世界有限公司并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林女士于一九九七年毕业于美国波士顿学院(Boston College),获得金融及会计双学位,并于二零一八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林女士亦热心公益,现为金紫荆女企业家协会永远荣誉会长,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名誉副会长,香港汕头社团总会副主席和香港海外潮人企业家协会副主席。

林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开始为期一年。根据委任函,林女士有权每年收取120,000港元的酬金,并有权于每个财政年度末收取酬情花红。林女士的酬金乃根据其经验、资格、于本公司的职责及职务以及现行市况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根据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授予的权力,不时检讨林女士的酬金。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林女士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而彼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林女士(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或其他重大任命或专业资格;(ii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及(iv)并无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证券中拥有任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委任林女士的事宜须敦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概无有关林女士的其他资料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w)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于本公告日期,林女士已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准则。

有关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的最新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委任执行董事、董事辞任及调任。由于以上变动,董事会当时由五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当时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

随着委任林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共有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向林女士表示最热烈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