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本公司新订组织章程 本公告乃中港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之现有组织章程(「现有组织章程」)作出若干修订,并采纳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新订组织章程」),取代及摒除现有组织章程,藉以(其中包括)遵守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之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将载入新订组织章程之主要修订包括以下各项: (i) 厘清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内举行一场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且该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ii) 厘清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及酬金应被视作一项于股东大会上处理的普通事项; (iii) 允许股东大会应任何一名或以上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而该(等)递呈要求人士乃为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于当日附带权利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 及向相关会议议程增加决议案之已发行股份投票权(按一股一票基准)的至少十分之一; (iv) 允许身为结算所的股东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本公司债权人会议,而有关代表将有权代表该结算所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 (v) 厘清就任何股东大会而言,每位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任代表出席之股东均有权发言; (vi) 厘清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出任新增的董事会职位之董事 仅可任职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首度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而届时将合资格在该大会上重选连任;及 (vii) 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现有组织章程作出其他相应及辅助修订。 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将载入新订组织章程之主要修订概要之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