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
(1)长城一带一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
(2)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就出售事项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3)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清偿出售5,700,000股星亚股份订立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4)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Pillars与杨先生就押后和解协议之清偿安排完成日期订立之补充协议;
(5)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就转让剩余星亚股份向杨先生发出之催促函件;及
(6)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最新状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采用之专有词汇具有该通函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清偿剩余星亚股份之最新发展。
绪言
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e-Kong Pillars透过其律师向杨先生之律师发出回应函件(「回应函件」),据此,基于杨先生认许其于和解协议下之义务及拟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或之前遵守相关义务,e-KongPillars同意暂缓发出传讯令状。上述e-Kong Pillars函件无损e-Kong Pillars因及就和解协议而产生及因履行相关事项而向杨先生提出申索之任何权利。
发出回应函件后之进一步发展
本公司谨此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儘管如杨先生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函件所提出,杨先生承诺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或之前遵守其于和解协议下之义务,惟截至本公告日期,e-Kong Pillars尚未收到已妥为签署及加盖印花之剩余星亚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e-Kong Pillars透过其律师向杨先生之律师发出有关上述发展之函件。
e-KongPillars现正就将采取之行动向其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以因应现时状况强制执行剩余星亚股份之转让。e-Kong Pillars保留其因及就和解协议而产生之所有权利以及因履行相关事项而向杨先生提出申索之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剩余星亚股份转让状况之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