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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一带一路有关出售上市证券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之进一步发展

2018-06-27 18:50:00

兹提述:

(1) 长城一带一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

(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就出售事项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3)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清偿出售5,700,000股星亚股份订立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4)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延期和解协议之清偿安排完成日期订立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5)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就转让剩余星亚股份向杨先生发出之催促函件;及

(6)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最新状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具有该通函所赋予者之涵义。

绪言

於本公告日期,杨先生将向e-Kong Pillars转让之剩余星亚股份数目为8,500,000股(「剩余星亚股份」)。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之公告所披露,e-Kong Pillars正就强制执行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方法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於徵询其法律顾问後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

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最新状况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e-Kong Pillars已透过其律师向杨先生发出函件(「该函件」),据此,e-Kong Pillars要求杨先生作出安排,即时向e-Kong Pillars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且於任何情况下将於该函件发出後十四日内作出安排。e-Kong Pillars已要求杨先生,倘於该函件发出後十四日内就完成转让剩余星亚股份遭遇任何困难,须即时通知e-Kong Pillars,并提供有关理由连同有关履行时间之实际建议。

就回应该函件,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e-Kong Pillars已接获杨先生发出之函件,据此,杨先生要求将完成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日期延长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或之前。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剩余星亚股份转让状况之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