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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ONG GROUP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25 16:44:00

兹通告e-Kong Group Limited(「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4楼3401–341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不论有否修订)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a)重选赵锐勇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李冰女士为执行董事;

(c)重选张嘉恒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王翔弘先生为执行董事;

(e)重选冯伟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重选赵光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g)重选黄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重选冯灿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执业会计师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A.「动议:

(a).除本决议案第(c)段另有规限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定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批准由董事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数,惟不包括因下列事项而发行之股份:

(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进行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替代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

(iii).因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本公司股东当时采纳及批准有关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或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或

(iv).行使本公司可能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其他可换股证券所附认购权或兑换权,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比例发售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例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除本决议案第(b)段规限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如适用)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巿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在联交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於有关期间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

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C.「动议待上文第4A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谨此扩大董事获授并於当时有效以根据第4A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第4B项决议案所获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惟所扩大之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5.「动议:

受限於及待联交所批准根据於本通告日期同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的通函内所述购股权计划(其条款载於注有「A」字样且现已呈交大会之文件,有关文件已由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须予发行之股份上巿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作为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并自新购股权计划成为无条件及生效当日起生效,而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采纳之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将予终止,并授权董事:

(a).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b).不时更改及╱或修改新购股权计划,惟有关更改及╱或修改须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有关更改及╱或修改之条文进行,并受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章规限;

(c).不时配发及发行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受限於上市规则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有关股份数目;及

(d).采取一切可能必要或合适之步骤,以实行新购股权计划。」

附注:

1.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正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委任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回论。

6.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7.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六名执行董事赵锐勇先生、李冰女士、张嘉恒先生、陈志远先生、王翔弘先生及杨俊昇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冯灿文先生、冯伟成先生、赵光明先生及黄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