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
(1). e-Kong Group Limite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
(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就出售事项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3).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清偿出售5,700,000股星亚股份订立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4).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延期和解协议之清偿安排完成日期订立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5).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就转让剩余星亚股份向杨先生发出之催促函件;及
(6).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最新状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具有该通函所赋予者之涵义。
绪言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披露,杨先生将向e-KongPillars转让剩余星亚股份数目为8,500,000 股(「剩余星亚股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e-Kong Pillars已获杨先生告知,杨先生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或之前安排转让剩余星亚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杨先生未有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或之前安排转让剩余星亚股份。e-Kong Pillars目前正就强制执行转让剩余星亚股份之方法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於徵询其法律顾问後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剩余星亚股份转让状况之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