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1) e-Kong Group Limite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2)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就出售事项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3)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清偿出售5,700,000股星亚股份订立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及(4)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及四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就延期和解协议之清偿安排完成日期订立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具有该通函所赋予者之涵义。
引言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公告所披露,根据e-Kong Pillars与杨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补充协议,e-Kong Pillars及杨先生同意将剩余3,700,000股星亚股份(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星亚股份分拆生效後,已分拆为18,500,000股星亚股份)之转让完成日期延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或之前。
催促函件
尽管根据上述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补充协议进行转让为杨先生之责任以及就e-kong Pillars提出之要求,杨先生仍未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或之前向e-Kong Pillars转让剩余18,500,000股星亚股份。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e-Kong Pillars已通过其律师就转让剩余星亚股份向杨先生发出催促函件(「催促函件」)。催促函件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1). 因杨先生未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或之前完成向e-Kong Pillars转让剩余星亚股份,故已违反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之条款;
(2). e-Kong Pillars已要求杨先生立即(惟无论如何於未来七日内)向其转让剩余18,500,000股星亚股份,否则e-Kong Pillars将对杨先生提起法律诉讼,而不作另行通知。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要求转让星亚股份之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