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丝路投资与浙江文澜订立合资协议,据此,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已同意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200,000,000元,须由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按彼等各自於合资公司股本权益之比例以现金注资。根据合资协议,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须分别注资人民币70,000,000元及人民币130,000,000元,并分别於合资公司持有35%及65%股本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就成立合资公司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成立合资公司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其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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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丝路投资与浙江文澜订立合资协议,据此,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已同意成立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
合资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
订约方
(i)丝路投资(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
(ii)浙江文澜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所全悉及所确信,浙江文澜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标的事项
根据合资协议,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已同意於中国四川省宜宾市成立合资公司以从事(其中包括)开发及经营特色文化小镇、房地产项目及旅游项目。合资公司之建议名称为「宜宾仙源湖小镇文旅有限公司」。
年期
合资公司之营运期限为其营业执照所载之营运期限。
合资公司业务范围
合资公司之业务范围为旅游产业投资管理及旅游项目开发、业务投资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投资谘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及旅游工艺美术品之销售。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之投资总额将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200,000,000元,须由合资订约方按彼等各自於合资公司股本权益之比例以现金注资。根据合资协议,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须分别以现金注资人民币70,000,000元及人民币130,000,000元,并分别於合资公司持有35%及65%股本权益。
於获授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当日直至二零二八年四月三日止期间,合资订约方须以现金向合资公司注入注册资本金额。
合资公司之出资额由合资订约方经考虑合资公司预期资本需要及合资订约方的注资意向,并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将由本公司出资之注册资本预期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或本公司将予进行之其他融资活动(如适用)拨付。
股权转让
任何合资订约方向任何人士转让任何部分或全部合资公司股权须取得其他合资订约方同意。有关转让亦须待取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及须待中国相关注册机关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後,方告作实。倘一名合资订约方建议转让合资公司股权,其他合资订约方将具有优先权收购有关股权。
管理架构
合资公司董事会将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须由丝路投资委任及两名董事须由浙江文澜委任。主席须由浙江文澜委任,而副主席须由丝路投资委任。董事任期为三年,并於其任期届满时有资格膺选连任。
合资公司须具备一名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并於其任期届满时有资格膺选连任。
合资公司须具备一名总经理(须由浙江文澜委任)及一名副总经理(须由丝路投资委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并於其任期届满时有资格膺选连任。
成立合资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把握「一带一路」沿途经济带所带来其於电讯及资讯科技行业传统主要业务领域以外之合适投资机遇,并逐步开始发掘有关发展特色小镇的商机。
特色小镇是中国推出之一个国家级重点发展模式。「产业+特色小镇」相关项目已成为中国政府大力扶持、资本投资意向强、企业盈利前景广之热点项目。特色小镇之开发重点在产业,尤其是产业内容之导入与培育,包括作为支撑主体之特色产业与旅游、文化等多种产业之相互结合。
丝路投资拥有於中国新疆自治区开发特色小镇的近期经验,而浙江文澜则具备於中国各行各业投融资项目的经验。合资订约方亦拥有充足财务资源,可拨付宜宾特色小镇的开发及营运。鉴於合资订约方的相关经验及资源分配,本集团相信,与浙江文澜共同投资於宜宾特色小镇项目是个有利的商机。
合资订约方已确定宜宾特色小镇地理位置合适。宜宾特色小镇选址将位於中国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区横贯长江,位於四川省南部。其为宜宾市规划中城区之核心腹地并紧临宜宾机场。南溪区坐落於宜宾、泸州及自贡三个市中心地带,并紧临中国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之两座城市重庆及成都,具有得天独厚之地理优势,令南溪区之交通将更为便利,从而吸引业务投资及发展机遇。南溪区拥有丰富之文化资源,包括塔文化、码头文化、船帮文化、当地节庆活动以及音乐、舞蹈及艺术和手工艺制品等文化表演。
南溪区之旅游资源亦十分雄厚,自然景观不胜枚举,群山绵延不绝,绿水长流不息,而且当地文化遗产亦十分富饶。南溪区旅游资源之综合评估显示南溪区拥有大量旅游资源,包括文明门、望瀛门、广福门、云台山森林公园、云台湖、镇南塔及映南塔。
我们认为,开发宜宾特色小镇可促进城镇旅游业发展,藉此可刺激城镇及其周边景点之旅游业发展,从而带动区域旅游业发展。宜宾特色小镇项目预期将为宜宾吸引大量消费者,刺激商业配套发展。因此,我们预期,宜宾特色小镇之地价及房价亦将呈上涨趋势,为合资公司带来地价上涨及房地产销售之收益。
结合旅游业与文化资源之融合、宜宾的地理位置及发展宜宾特色小镇以及各合资订约方之联动效应之机遇,本集团认为宜宾特色小镇是一个值得投资开发之项目,将为本集团带来利润,并多样化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分部。
董事认为,成立合资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合资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目前於香港、新加坡及中国拥有电讯、资讯科技、财务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及分销业务组合权益。
丝路投资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丝路投资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浙江文澜
浙江文澜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旅游项目发展。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就成立合资公司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成立合资公司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其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所载涵义:
「丝路投资」指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e-KongGroupLimited,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巿(股份代号:524)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资协议」指丝路投资与浙江文澜就成立合资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合资协议
「合资公司」指根据合资协议将於中国四川省宜宾市成立之有限公司,建议名称为「宜宾仙源湖小镇文旅有限公司」,其股权将由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分别持有35%及65%
「成立合资公司」指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根据合资协议成立合资公司
「合资订约方」指合资协议之订约各方,即丝路投资及浙江文澜,而一名「合资订约方」须据此诠释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文澜」指浙江文澜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