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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租赁协议

2023-03-31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长城一带一路(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就该物业之租赁订立租赁协议,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四年。该物业将用作本集团位于香港之办公室。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于订立租赁协议,本集团将于其综合财务报表内就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的定义,租赁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由于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按本公司就租赁协议将予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之价值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