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长城一带一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宏利高发展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该公告」)。该公告所界定之词汇于本公告内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详情之通函。诚如该公告所披露,鑑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及编制将载于通函内之目标公司财务资料,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
联交所已同意向本公司授出豁免,前提为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发通函,以及以公告形式披露相关豁免。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能会撤回或修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