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本公司(作为买家)与卖方(作为卖家)订立临时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总代价为51,750,000港元(可作调整)。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按照上市规则就收购事项计算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为25%以上,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繫人概无于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批准收购事项,概无股东须就决议案放弃表决权。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收购事项取得其控股股东BetaDynamicLimited(持有556,762,589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约53.01%)之书面股东批准。因此,收购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之方式代替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获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详情之通函。鑑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就目标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及编制将载于该通函之目标公司财务资料,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