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就经修订请求刊发的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注明外,本公告所界定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收到一封来自SUAL的函件副本,在该函件副本中SUAL表示其有意撤回经修订请求(「经修订请求的撤回请求」)。
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议决接纳经修订请求的撤回请求。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经修订请求决议案着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故亦不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的公告所述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或之前向其股东寄发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或任何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