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刊发有关本公司一名股东作出请求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注明外,该公告所界定词汇与本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收到一封来自SUAL的函件副本,在该函件副本中(其中包括其他事项)SUAL要求撤回其於请求书中的原有请求(「撤回请求」)及通知本公司一项要求董事就经若干修订的请求决议案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经修订请求(「经修订请求」)。
根据细则第13.4条,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股东於提交请求当日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五(5)附权利可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缴足股本,有权以书面请求方式要求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该请求上所载的任何事宜,而有关大会须於送递该请求後两(2)个月内召开。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议决接纳撤回请求。因此,本公司不会就请求决议案着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故亦不会如该公告所述向其股东寄发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本公司将就经修订请求寻求进一步意见,并预期将召开另一董事会会议以考虑经修订请求。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经修订请求发表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