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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AL稳定价格行动、稳定价格期间结束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2010-03-01 18:01:00

本公司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市日期」)开始的全球发售稳定价格期间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即上市日期後的第三十日结束。本公布所载与稳定价格行动有关的资料由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以稳价代理身份代表包销商向本公司提供。

於稳定价格期间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包括:於稳定价格期间(i)於全球发售中超额配发合共225,000,000股股份,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根据全球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的14.0%;及(ii)在市场上接连购入合共225,000,000股普通股,方式为於每股7.37港元至10.0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范围购入204,815,260股股份,另於每份全球预托股份16欧元至18欧元(包括香港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但不包括任何Euronext特定交易费)的价格范围购买1,009,237股全球预托股份(相当於20,184,740股股份),以补充全球发售的超额配发(进一步於下文描述)。

稳定价格行动最後一次於公开市场进行购买乃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按每股股份8.01港元的价格进行。

於稳定价格期间,联席全球协调人并无代表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而超额配股权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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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间结束

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欧洲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颁布的规例(EC)第2273/2003号(Regulation (EC) No.2273/2003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以及法国一般规例Autorité des marchésfinanciers第631-10条作出本公布。本公司宣布,於上市日期开始的全球发售稳定价格期间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即上市日期後的第三十日结束。本公布所载与稳定价格行动有关的资料由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以稳价代理身份代表包销商向本公司提供。

於稳定价格期间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包括:於稳定价格期间(i)於全球发售中超额配发合共225,000,000股股份,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根据全球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的14.0%;及(ii)在市场上接连购入合共225,000,000股普通股,方式为於每股7.37港元至10.0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的价格范围购入204,815,260股股份,另於每份全球预托股份16欧元至18欧元(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但不包括任何Euronext特定交易费)的价格范围购买1,009,237股全球预托股份(相当於20,184,740股股份),以补充全球发售的超额配发(进一步於下文描述)。

香港

於该日的稳定市场 於该日的稳定市场

稳定价格行动日期 购买的最低价格 购买的最高价格

(港元) (港元)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9.65 10.00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 9.60 9.65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9.10 9.63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9.16 9.70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9.27 9.50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9.34 9.53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9.38 9.60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 9.03 9.25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8.56 9.03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8.69 8.75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8.71 8.78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 8.65 8.75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8.44 8.66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七日 7.87 8.49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 7.37 8.01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 7.44 7.69

巴黎Euronext

於该日的稳定市场 於该日的稳定市场

稳定价格行动日期 购买的最低价格 购买的最高价格

(欧元) (欧元)

二零一零一月二十七日 17.60 17.68

二零一零一月二十八日 17.75 17.75

二零一零二月一日 17.78 18.00

二零一零二月二日 17.50 17.50

二零一零二月三日 17.60 17.60

二零一零二月四日 17.30 17.30

二零一零二月五日 16.50 17.00

二零一零二月八日 16.00 16.20

二零一零二月十一日 16.10 16.10

稳定价格行动最後一次於公开市场进行购买乃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按每股股份7.69港元的价格进行。

超额配股权失效

本公司另外宣布,於稳定价格期间,联席全球协调人并无代表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而超额配股权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失效。

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於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最少25.0%须由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要求联交所行使,而联交所亦已行使其於上市规则下的酌情权,接纳本公司股份的10%较低公众持股量。有关公众持股量豁免(包括其条件)的详情已载入招股章程。紧随超额配股权失效後,本公司将继续遵守公众持股量豁免所载的条件。

除上市规则第10.08条所载的情况外,於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并无本公司新股份或可兑换为股权证券之证券获发行, 亦无订立发行该等股份及证券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