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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河北文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30%股权

2023-10-24 00:00:00

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买方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收购权益,占河北文丰新材料全部股权的30%,代价为人民币19.11亿元(按1美元兑人民币7.16元的汇率计算相当于约266899441美元)。

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卖方、河北文丰新材料、控制人士及买方将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河北文丰新材料各股东权利及责任以及河北文丰新材料的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管理及经营。

河北文丰新材料于河北省曹妃甸区拥有并经营一间氧化铝精炼厂,年度额定产能为4.8百万吨冶金级煅烧氧化铝。买方与卖方将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占所生产的氧化铝。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经计及代价及该担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 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该协议须待该协议所述的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告完成,收购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