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欣然宣布,根据收购契约的条款收购武汉物业67.0%已於完成日期(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於完成日期,武汉买方根据收购契约结算款项人民币1,201,196,182元。
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根据新银行融资提取款项人民币1,222,000,000元,连同越秀房产基金的内部资源用於为收购事项及一次性费用及支出融资。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的通函(「通函」)、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布(「收购事项公布」)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的公布。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应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收购事项
管理人欣然宣布,於达成收购契约项下所有武汉条件(包括获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需批准交易事项,已作为一项普通决议案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通过)後,根据收购契约的条款进行的收购事项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日期」)完成。越秀房产基金透过武汉目标集团已成为武汉物业67.0%权益的拥有人。
於完成日期,武汉买方根据收购契约结算款项人民币1,201,196,182元,该款项为以下之差:
(a) 初步完成付款人民币1,205,585,789元,即下列各项总和的60.0%:(i)协定收购金额人民币2,280,606,300元;及(ii)武汉备考完成报表所载的武汉目标集团经调整资产净值负人民币271,296,651元;
(b) 减去额外企业所得税预扣款项人民币4,389,607元。
由於於完成前已就重组缴纳超过人民币44,224,087元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故无须预留收购契约项下拟定的企业所得税预扣款项。管理人了解到,据合理预期,超额款项人民币4,389,607元作为因或就重组及收购事项产生的税项应由武汉卖方支付。如收购契约拟定,该款项已於完成日期由武汉买方预留并作为额外企业所得税预扣款项存入企业所得税专户。
提取新银行融资
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根据新银行融资提取款项人民币1,222,000,000元,连同越秀房产基金的内部资源用於为收购事项及一次性费用及支出融资。通函披露的新银行融资的条款概无重大变动。
订立合营企业协议
於完成日期,越秀房产基金(透过武汉中间公司)与武汉卖方附属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营企业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要载於通函第5节。
一般事项
有关收购事项之进一步公布将由管理人根据房托基金守则之所有适用规定在经调整款项及递延完成款项厘定後,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在适当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