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将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香岛殿C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本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通告并无明确界定的词汇,与日期为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致基金单位持有人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倘相关,应包括通过追认的批准)下列待批准的交易事项,即:
(a) 收购事项(包括订立收购契约)及完成根据收购契约拟进行的交易(更详细描述见通函)并按收购契约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进行;及
(b) 收购事项完成後合营协议的执行及根据合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更详细描述见通函)并按合营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进行,
有关情况分别於通函有更详细描述。
并动议授权管理人、管理人的任何董事、信托人及信托人的任何授权签字人,以管理人、管理人的该名董事、信托人或信托人的该名授权签字人(视乎情况而定)可能认为适宜或必须或符合越秀房产基金利益的方式完成及进行所有行动及事宜(包括签订可能属必须的所有该等文件),使与收购事项及合营协议有关的所有事项得以全面生效。
2. 动议:
(a) 批准(倘相关,应包括通过追认的批准)待批准的持续关连方交易事项(更详细描述见通函);及
(b) 授权管理人、管理人的任何董事、信托人及信托人的任何授权签字人,以管理人、管理人的该名董事、信托人或信托人的该名授权签字人(视乎情况而定)可能认为适宜或必须或符合越秀房产基金利益的方式完成及进行所有行动及事宜(包括签订可能属必须的所有该等文件),使与待批准的持续关连方交易事项有关的所有事项得以全面生效。附注:
(a) 凡有资格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及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经公证人签署的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越秀房产基金的基金单位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於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
(c) 若属联名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就该等基金单位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基金单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其中一名在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排名首位的基金单位持有人有权就有关基金单位投票。
(d) 为确定合资格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处将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基金单位持有人尚未於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处登记,为符合出席越秀房产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文件,须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越秀房产基金的基金单位过户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