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通函,据此,根据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进行的管理人费用付款(按当中所载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的方式)将按犹如就各付款期间而言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已选择以基金单位的方式收取其部分管理人费用的方式作出。由於就选择按不同於通函所述比例收取相关期间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而言尚未取得独立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批准,故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被视为已选择收取相关期间(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其管理人费用的80%(以基金单位形式)及其管理人费用20%(以现金形式)。相关期间(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的管理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64,953,463元(相等於约76,211,413港元)。
董事会宣布,於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越秀房产基金按每个基金单位5.037港元(即市场价格)的价格发行12,104,254个新基金单位(相当於紧随有关发行後已发行的2,948,285,896个基金单位约0.41%),作为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的80%,金额为60,969,13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1,962,770元)。相关期间余下20%的管理人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2,990,693元(相当於约15,242,283港元),将於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由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希望专注於其管理职能,其已指定YXII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因此,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乃发行予YXII而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YXII较早前已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指定收取相关期间前已发行的管理人基金单位。紧接其收取相关期间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前,YXII持有零个基金单位。紧随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後及於本公布日期,YXII持有12,104,254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已发行2,948,285,896个基金单位约0.41%)。於本公布日期,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概无於任何基金单位拥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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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作出。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如通函所披露,支付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人费用将获达成,并按下文载列的比例以现金及基金单位的形式清偿及支付:
将以管理人
费用基金单位 将以现金
形式清偿的 形式清偿的
管理人费用 管理人费用
年度╱期间 比例 比例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0% 0%
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00% 0%
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95% 5%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90% 10%
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85% 15%
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80% 20%
根据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其已获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进行的管理人费用付款将按犹如就上述各期间而言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已选择(根据信托契约第15.1条)以基金单位的方式收取其部分管理人费用的方式作出。就上述期间而言,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将放弃其根据信托契约选择收取不同於通函中所述比例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的权利,除非就此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由於并无就此於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相关期间」)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批准,故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被视为已选择收取相关期间其管理人费用的80%(以基金单位形式)及其管理人费用20%(以现金形式)。
管理人费用付款
董事会宣布,於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越秀房产基金按每个基金单位5.037港元(即紧接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当日前连续十个交易日基金单位於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以较高者为准))(「市场价格」)的价格发行12,104,254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有关发行後已发行的2,948,285,896个基金单位约0.41%),作为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的80%,金额为60,969,13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51,962,770元)。相关期间余下20%的管理人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2,990,693元(相当於约15,242,283港元),将於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以现金支付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乃就相关期间而言基本费用(定义见下文)和服务费(定义见下文)的合计,总额为人民币64,953,463元(相当於约76,211,413港元)。
基本费用及服务费乃按以下基准计算:
(i) 按存置资产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年0.3%的基本费用,於每半年期末支付并计算至每个六个月期间的最後一日(「基本费用」);及
(ii) 按越秀房产基金上一份已刊发经审核年度财务报表所示的物业收入净额(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年3%计算的服务费(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为人民币1,268,103,319元),须作出若干调整及於每半年期末支付(「服务费」)。
以12,104,254个基金单位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80%的厘定基准,乃透过将相关期间应付管理人费用(以人民币计值)80%的港元等值金额除以市场价格达致,而该基准乃符合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文。
由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希望专注於其管理职能,其已指定Yuexi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YXII」,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收取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因此,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乃发行予YXII而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YXII较早前亦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指定收取相关期间前已发行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紧接其收取相关期间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前,YXII持有零个基金单位。紧随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发行後及於本公布日期,YXII持有12,104,254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已发行2,948,285,896个基金单位约0.41%)。YXII并非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的代名人,并无代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持有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於本公布日期,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概无於任何基金单位拥有任何权益。
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乃以港元计值。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计算越秀房产基金就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以人民币计值)而须予发行的基金单位数量时采纳的汇率,为本公布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汇率中间价。
豁免须获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的规定
以基金单位方式用作支付管理人费用的一部分乃符合信托契约的条款,且根据证监会授出的一项豁免毋须事先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的特定批准(「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有关管理人费用的主要条文已详载於日期为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有关越秀房产基金於二○○五年十二月首次公开发售基金单位的发售通函以及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八年二月四日的通函,而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安排已载列於通函中。
证监会授出的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须受以下条件所规限:
(i) 发行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作为支付越秀房产基金每一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数目,将计入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毋须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每一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20%(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不时批准的较低百分比)的部分;
(ii) 於每一财政年度,可发行予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将以合共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和有关财政年度为越秀房产基金收购的任何房地产融资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如有)的3%为限;
(iii) 向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以支付其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及
(iv) 倘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超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2.2段及上文(ii)段所载的有关限额,而并无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就此目的发行基金单位的批准,则该管理人费用(视情况而定)超额部分将由越秀房产基金以现金向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支付。
作为支付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管理人费用的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12,104,254个基金单位(即作为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管理人费用的部分付款迄今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占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紧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约0.41%,乃少於上述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豁免的条件(ii)规定的3%上限。
一般事宜
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确认,据其所知,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并不知悉任何其他资料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3及10.4段而须予披露。